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,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,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高质量发展,近日,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《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》(东府〔2023〕33号,以下简称新《办法》)。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新《办法》,东莞市商务局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:
一、修订背景
《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》(东府〔2018〕61号,下称旧《办法》)已于今年到期。此前,国家陆续修订了《安全生产法》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,商务部亦于2019年对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》进行修改完善。结合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、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等系列政策文件,以及机构改革有关部门职能调整,旧《办法》的多项条款需与时俱进进行修订。
二、修订重点
新《办法》修订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:
(一)更新管理思路。增加实现“碳达峰、碳中和”作为制定新《办法》的目的,围绕贯彻绿色、安全发展理念进行制度设计,把坚持“政府引导、市场主导、因地制宜、统筹推进”作为管理原则,更符合国家对关于促进行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管理思路。
(二)健全监管机制。一是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分工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机制等有关规定及工作实际,重新梳理了市有关部门、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、园区管委会)、村(居)委会等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面的职责,特别增加了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职责,管理更加精细化;二是进一步明确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日常巡查工作纳入“智网工程”管理,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实行统一编码,管理更加注重信息化;三是强化市镇两级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作用,严格落实“谁检查,谁负责”机制,加大协同监管合力。
(三)强化主体责任。一是在安全生产、消防安全、环境保护、市容环卫、治安管理、交通运输等方面对回收经营规范进行专门列举,对数据报送、特殊物品回收提出具体要求,引导经营者合法合规开展回收活动;二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,结合行业管理实际,针对无照经营、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、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、回收禁止物品和违规使用明火等易发多发的违法行为,重点强调了违反市场监督管理、治安管理、消防安全等的有关法律责任。
(三)促进“两网”融合。为促进我市生活垃圾实现减量化、资源化,新《办法》提出,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及相关设施建设活动,应当与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相衔接,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网点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“两网融合”。
(四)加强宣传引导。新《办法》提出,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教育,普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知识,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、保护环境的意识,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氛围。
信息来源:https://www.dg.gov.cn/zwgk/jdhy/zcjd/szfjqbm/content/post_4147279.html